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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2036号

夏夕荣与梅祖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夕荣,梅祖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036号

原告:夏夕荣,农民。

被告:梅祖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夕荣诉被告梅祖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夕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夏夕荣负担。

审判员  夏桂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