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69号
原告:张国峰,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李兴峰,男,39岁,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峰与被告李兴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额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