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侯家村。委托代理人张鑫,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小峰。委托代理人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会兰
人民陪审员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贺孝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