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51号
原告:李孝东,女。
委托代理人:费本根,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恒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恒华。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元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东诉被告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王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王恒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孝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孝东负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