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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51号

李孝东与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恒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孝东,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恒华,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51号

原告:李孝东,女。

委托代理人:费本根,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恒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恒华。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元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东诉被告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王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王恒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孝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孝东负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