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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910号

王进章与缪一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进章,缪一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王进章。被告缪一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章与被告缪一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余海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

书记员 蔡月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