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65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55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8年8月14日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刘某某提供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姚秋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