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肖淑丽(身份证号码:379012196902077168),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赵林(身份证号码:371081198810230019),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9396938-8),住所地威海市。代表人蔡淑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赵林、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林、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