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312号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10-5-401。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益珍,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强,诉讼代理人。被告候文华,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候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墨会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