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柴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魏西省,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牛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代
审判员 朱 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