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张佐培,男,汉族,1964年2月3日生,石棉矿职工,住第二师三十六团。被告赵淑萍,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金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佐培诉被告赵淑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佐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佐培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代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伍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