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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初字第194号

张佐培与赵淑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佐培,赵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张佐培,男,汉族,1964年2月3日生,石棉矿职工,住第二师三十六团。被告赵淑萍,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金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佐培诉被告赵淑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佐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佐培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代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伍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