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钟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受理原告钟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少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卢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