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杨利,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红军,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与被告赵红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利承担。
审 判 长 张 山
代理
审判员 赵红艳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