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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949号

杨利与赵红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杨利,赵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杨利,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红军,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与被告赵红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利承担。

审 判 长  张 山

代理

审判员  赵红艳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