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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80号

欧文兴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80号罪犯欧文兴。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梧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文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8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欧文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文兴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0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欧文兴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欧文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

审判员谢国泉

代理

审判员谢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