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执字第1702号

王群与郭世娟、王学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群,郭世娟,王学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王群。被执行人郭世娟。被执行人王学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群与被执行人郭世娟、王学利(2015)滨塘民初字第20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郎殿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