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刘恒勇,男,1976年1月20日生。被告黄安春,女,1970年4月18日生。被告黄安军,男,1970年2月27日生。被告胡东州,男,1973年12月28日生。被告黄安梅,女,1968年8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勇诉被告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的撤诉申请。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勇撤回对被告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恒勇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