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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509号

陈宏与孟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宏,孟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509号原告陈宏,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孟彦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与被告孟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还清借款。

原告陈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陈宏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