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337号
原告:陈舜进,男,生于1973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徐曦,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龙池镇中环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745235-4。
法定代表人:陈加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芝松,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纪仲书,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舜进诉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舜进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舜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舜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陈舜进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小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