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委托代理人廖礼俊,龙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干部。被执行人陈清灶,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3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3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清灶于2013年10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岭兜村106.41平方米土地建住宅,现已建成二层半砖混结构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陈清灶退还非法占用的106.41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6.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6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清灶。送达后,被执行人陈清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8月3日催告被执行人陈清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清灶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3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清灶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3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建 新
审判员 刘 新 龙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毅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