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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秀初字第369号

李秀岩与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秀岩,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369号原告李秀岩,女。被告王静,女。

原告李秀岩与被告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岩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岩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秀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