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369号原告李秀岩,女。被告王静,女。
原告李秀岩与被告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岩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岩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秀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