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84号
原告:冯以位。
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0号当代国际花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彦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以位诉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以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以位负担。
审判员吴新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万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