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民一初字第1190号

赵燕喜与崔元龙、田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燕喜,崔元龙,田翠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190号

原告:赵燕喜。

委托代理人:李宝红。

委托代理人:齐凤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元龙。

被告:田翠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喜诉被告崔元龙、田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赵燕喜负担。

审 判 员  单维维

审 判 员  肖凤芝

人民陪审员  姚江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