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190号
原告:赵燕喜。
委托代理人:李宝红。
委托代理人:齐凤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元龙。
被告:田翠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喜诉被告崔元龙、田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赵燕喜负担。
审 判 员 单维维
审 判 员 肖凤芝
人民陪审员 姚江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