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晶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伊莎 微信公众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晶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伊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