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少民初字第588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晶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伊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