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58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爽,诉讼代理人。被告马驰,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墨会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