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79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振兴街61号。负责人,杜朝宏,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艳军,男,1967年10月15日生人,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营业部副主任。被执行人,杨林义,农民。被执行人,何凤举,农民。被执行人,郭德锐,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杨林义、何凤举、郭德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7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赵保福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德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