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肖江,男。被告曹玲华,女。被告彭宪华,男,系曹玲华之夫。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武忠,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江诉被告曹玲华、彭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因证据不足且错列被告,经释明后原告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肖江负担。
审判员 曹永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戴渝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