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5858号

原告邢玉军与被告胶南市延强纺织机械厂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邢玉军,胶南市延强纺织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858号

原告:邢玉军,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梁玉学,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胶南市延强纺织机械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刘彩霞,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春,青岛黄岛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军与被告胶南市延强纺织机械厂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玉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