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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95号

李国全与闫喜义、刘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95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全,男。

被执行人:闫喜义,女。

被执行人:刘运成,男。本院在执行李国全与闫喜义、刘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庞士芳执行员杨晓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时   权   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