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973-2号
原告:陈舜进,男,生于1973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徐曦,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0745235-4。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加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芝松,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纪仲书,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舜进诉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舜进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舜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舜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陈舜进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杨 茂
审 判 员 吴开元
人民陪审员 徐 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