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82号
原告:杨某,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施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娅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