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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82号

杨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82号

原告:杨某,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施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娅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