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商初字第129号
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德县城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冯富贵,该社理事长。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赵志宏,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勇,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陈有堂,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勇、陈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吴勇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优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范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