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12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阴县,现住平阴县被告谢某某,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江雨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