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慧峰,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惠思,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文彬。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文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文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湘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