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许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5元,此款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已向本院交清。
审判员 杨 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向用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许必正与邓丽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许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5元,此款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已向本院交清。
审判员 杨 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向用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