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103号原告程秋亚,女,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美兰,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秋亚与被告李美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秋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秋亚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秋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秋亚负担。
审判长 耿红丽
审判员 吕华红
审判员 王志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