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1110号罪犯桂进飞,男,生于1983年9月3日,回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会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进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桂进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1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桂进飞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桂进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桂进飞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陈晓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霍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