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735号
原告: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仲民。
委托代理人:金玲玲。
委托代理人:葛小传。
被告:台州宝嵘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维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宝嵘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林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童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