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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13号

刘宁与李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宁,李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刘宁,男,汉族,大专文化,住西安市未央区,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王村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宁与被执行人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民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民履行其判决义务136500元,并承担诉讼费43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民因承包工程经营亏损,躲债而下落不明,经查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40838元尚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第00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宏

审判员 王福林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