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3121号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斌、王健。被告何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珠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