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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739号

孙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肖红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