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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张执字第398-1号

李士明与李世连、代希圣、毕水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张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明。被执行人李世连、代希圣、毕水以。本院在执行李士明诉李世连、代希圣、毕水以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22533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1)张执字第3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