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161号

李海良与邱迅、姜祝君、徐寒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海良,邱迅,姜祝君,徐寒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161号

原告:李海良。

被告:邱迅。

被告:姜祝君。

被告:徐寒枫。

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

原告李海良与被告邱迅、姜祝君、徐寒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以下简称:徽行三十铺支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旭东

代理

审判员  龚 俊

人民陪审员  陈克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宝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