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161号
原告:李海良。
被告:邱迅。
被告:姜祝君。
被告:徐寒枫。
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
原告李海良与被告邱迅、姜祝君、徐寒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以下简称:徽行三十铺支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旭东
代理
审判员 龚 俊
人民陪审员 陈克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宝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