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保字第38号申请人赵国龙等18人。被申请人深圳市润达首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志明。
申请人赵国龙等18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润达首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赵国龙等18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润达首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1117元的财产,同时申请人赵国龙等18人系来深务工人员,经济上存在重大困难,无力提供相应担保,向本院申请免于提供保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国龙等18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润达首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111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英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邓武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