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刘象勇,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耀光,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刘象勇诉被告李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案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保全费39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