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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391号

原告刘象勇诉李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象勇,李耀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刘象勇,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耀光,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刘象勇诉被告李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案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保全费39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