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848-1号
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册山居委3组,组织机构代码55678665-1。
法定代表人:方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剑、杨利,重庆索通(黔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浩生,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浩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3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21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江
审 判 员 蔡小平
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