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916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对被告不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才刚结婚一年,都在磨合期,生活中磕磕碰碰的事情免不了,为了孩子和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共同生育一女王某甲(2014年12月22日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抚养、教育孩子,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如能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家庭生活,夫妻关系还能继续维持,此婚以不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兰萍
代理
审判员 郝 丽
代理
审判员 孟立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