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951号
原告:李玉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娇娇,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唐仙乔。
被告:潘丽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林肖。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银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凤与被告唐仙乔、潘丽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凤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玉凤负担。
审 判 员 周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
书记员 何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