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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20号

徐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徐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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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邱志豪,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上诉人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徐某与梁某在“家庭生活费方案”和“经济资产分开方案”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许   群

审 判 员 ��杨玉芬

代理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