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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88号

李正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正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88号罪犯李正强,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0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正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至2026年12月8日止,于2012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5分,并取得电焊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起重机操作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1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叔权

审判员  夏鱼娟

审判员  姚新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