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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51号

田亚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田亚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51号罪犯田亚龙,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七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亚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月30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5分,并取得创业培训证。积极参加毛衣编织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以来,共获奖分213.8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亚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叔权

审判员  夏鱼娟

审判员  姚新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