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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119号

宋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甲,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宋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德勇,潢川县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红,潢川县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祥庭

审 判 员  倪有为

人民陪审员  汪成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