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宋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德勇,潢川县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红,潢川县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祥庭
审 判 员 倪有为
人民陪审员 汪成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继辉 关注公众号“”